1987年5月2日 星期六

理先於法 ( 5/3/06)

鄭南榕

理先於法
──為什麼我主張台灣獨立 鄭南榕 1987.5.2

為了要讓國安法在立法院內迅速通過,並阻止人民到總統府前示威,最近一個月 來國民黨持續不斷地發動它所控制的一切傳播媒體,全面而徹底地向台灣人民灌輸這樣的一項觀念:國民黨在台灣實行「法治」,人民的一切行為均應以法律為依歸,民主才能落實發展。

全世界都知道,國民黨所說的「法治」是「戒嚴法統治」的簡稱,而非標準定義的「法治」。因此這一個月來它所散布的,根本是百分之百的歪理、不折不扣的謬論。

標準定義的法治(rule of law)是和民主制度合而為一,不可分割的。而且兩者的關係是:民主原則優先於法律。唯有接受民主原則指導的法律。才能真正照顧社會整體的利益,並反映社會通行的道德觀。換言之,唯有依照民主程序制訂出來的法律,才是正當的法律。

用這個標準來檢驗國民黨的法律,我們只要指出四十年來國民黨如何在戒嚴體制下,利用一個「萬年國會」來制訂法律,便足以粉碎該黨的「法治」空言了。

即使戒嚴令解除了,情況也不會改善。

首先,萬年國會仍然維持原狀,不全面改選。立法機器依舊緊緊掌握在國民黨手中,制訂出來的法律,當然也就只代表國民黨一黨一姓,而不代表全民的利益了。

其次,國民黨打算在解嚴之際推出的「國安法」,也是一部和民主原則嚴重牴觸的惡法。最大的證據便是將「遵憲、反共、反台獨」這三項政治性宣示,公然列入法條之中。這條法律不僅否定發台灣人民政治討論的自由,更剝奪了整個社會對未來政治環境變遷的調適能力。這樣的一部「國安法」固可保護國民黨的安全於一時,但從長遠看,卻代表著問題與衝突的不斷累積與壓抑,將來問題爆發時,震撼之強、破壞之烈,是不難預測的。

因此,為了讓真正的民主法治在台灣落實發展,我們必須逼迫國民黨放棄國安法。這就要靠全民的大覺醒與大團結。在這種覺醒與團結實現之前,不管國民黨怎麼制訂它的國安法,我都要本著我對言論自由的堅持,以及對台灣的熱愛,繼續公開宣佈:

我主張台灣獨立!

資料來源:1987.5.2,24卷,170期,頁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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